为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应严格执行《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435)、《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定》(DL/T 5145)、《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3)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7.1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7.1.1 除锅炉全部燃用无烟煤外,锅炉制粉系统必须设置防爆和灭火措施(装置),煤粉仓应装设可靠的粉位测量设备。煤粉仓应配置有切换接管的设施,将煤粉放净,禁止将剩余煤粉送入燃烧室、烟道。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空仓制度,停炉三天以上中贮式制粉系统将粉仓内存粉烧空。
7.1.2 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的出口温度,制粉系统停止运行后,输粉管道要充分进行抽粉;制粉系统停用时,有条件的宜对煤粉仓进行充氮或二氧化碳保护;因系统煤粉自燃或爆炸故障停用的制粉系统,应隔绝并充入消防蒸汽或二氧化碳。
7.1.3 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燃用易自燃的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1.4 当发现粉仓内温度异常升高或确认粉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投入灭火系统,防止因自然引起粉仓爆炸。
7.1.5 根据粉仓的结构特点,应设置足够的粉仓温度测点和温度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
7.1.6制粉系统设计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煤粉仓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抗爆能力应符合规程要求。
7.1.7燃用爆炸感度高(挥发分高)和自燃倾向性高的烟煤和褐煤,采用中速磨煤机或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宜设置CO监测装置和磨煤机(分离器)后介质温度变化梯度测量装置。可以考虑掺入低温烟气作为制粉介质,以降低一次风含氧量。
7.1.8 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连接,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
7.1.9 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防爆门排放方向和排放空间设计,必须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和烧损电缆。防爆膜要由有技术能力的制造厂制作,明确技术标准,同一批次防爆膜要做抽检试验。
7.1.10 定期检查仓壁内衬钢板,严防衬板磨漏、夹层积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粉仓的严密性及死角,特别要注意仓顶板KK大梁搁置部位无积粉死角。
7.1.11制粉系统煤粉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积粉着火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积粉。必要时可改造管路。
7.1.12粉仓、输粉设备的吸潮管应完好,管内通畅无阻,运行中粉仓要保持适当负压,使用输粉机后应及时清理积粉,关闭相应插板并定期检验。
7.2 防止煤尘爆炸。
7.2.1 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粉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严禁明火,防止煤尘爆炸。厂房地面、平台和设备上沉积的煤粉层应及时清除。
7.2.2 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设置消防设施,并配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消防灭火设施应保持完好,定期试验。
7.2.3 煤粉仓投运前应做严密性试验。凡基建投产时未作过严密性试验的要补做漏风试验,如发现有漏风、漏粉现象要及时消除。
7.2.4发现粉仓系统积粉自燃,应用带雾化功能的水枪进行灭火,禁止用消防水直接灭火,避免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7.2.5输煤系统除尘装置的型式应根据煤尘特性等因素选用,应满足《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相关要求。
为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应严格执行《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435)、《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定》(DL/T 5145)、《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3)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7.1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7.1.1 除锅炉全部燃用无烟煤外,锅炉制粉系统必须设置防爆和灭火措施(装置),煤粉仓应装设可靠的粉位测量设备。煤粉仓应配置有切换接管的设施,将煤粉放净,禁止将剩余煤粉送入燃烧室、烟道。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空仓制度,停炉三天以上中贮式制粉系统将粉仓内存粉烧空。
7.1.2 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的出口温度,制粉系统停止运行后,输粉管道要充分进行抽粉;制粉系统停用时,有条件的宜对煤粉仓进行充氮或二氧化碳保护;因系统煤粉自燃或爆炸故障停用的制粉系统,应隔绝并充入消防蒸汽或二氧化碳。
7.1.3 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燃用易自燃的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1.4 当发现粉仓内温度异常升高或确认粉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投入灭火系统,防止因自然引起粉仓爆炸。
7.1.5 根据粉仓的结构特点,应设置足够的粉仓温度测点和温度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
7.1.6制粉系统设计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煤粉仓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抗爆能力应符合规程要求。
7.1.7燃用爆炸感度高(挥发分高)和自燃倾向性高的烟煤和褐煤,采用中速磨煤机或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宜设置CO监测装置和磨煤机(分离器)后介质温度变化梯度测量装置。可以考虑掺入低温烟气作为制粉介质,以降低一次风含氧量。
7.1.8 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连接,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
7.1.9 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防爆门排放方向和排放空间设计,必须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和烧损电缆。防爆膜要由有技术能力的制造厂制作,明确技术标准,同一批次防爆膜要做抽检试验。
7.1.10 定期检查仓壁内衬钢板,严防衬板磨漏、夹层积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粉仓的严密性及死角,特别要注意仓顶板KK大梁搁置部位无积粉死角。
7.1.11制粉系统煤粉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积粉着火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积粉。必要时可改造管路。
7.1.12粉仓、输粉设备的吸潮管应完好,管内通畅无阻,运行中粉仓要保持适当负压,使用输粉机后应及时清理积粉,关闭相应插板并定期检验。
7.2 防止煤尘爆炸。
7.2.1 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粉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严禁明火,防止煤尘爆炸。厂房地面、平台和设备上沉积的煤粉层应及时清除。
7.2.2 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设置消防设施,并配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消防灭火设施应保持完好,定期试验。
7.2.3 煤粉仓投运前应做严密性试验。凡基建投产时未作过严密性试验的要补做漏风试验,如发现有漏风、漏粉现象要及时消除。
7.2.4发现粉仓系统积粉自燃,应用带雾化功能的水枪进行灭火,禁止用消防水直接灭火,避免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7.2.5输煤系统除尘装置的型式应根据煤尘特性等因素选用,应满足《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相关要求。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防止火电生产事故的重点要求)-上海红安洗眼器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