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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防止火电生产事故的重点要求)-上海红安洗眼器厂家

2017-04-01 14:44:36 www.shhaxyq.com

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T 647)、《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 438)、《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等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

3.1 火电厂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体系,配备监督工程师,持证上岗。制订和落实锅炉承压部件检修、检验滚动计划。成立锅炉防磨防爆小组,组织防磨防爆工作。

3.2 新建锅炉在制造阶段应进行驻厂监造,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在役锅炉应开展定期检验,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相关规定进行。

3.3 防止超压超温。

3.3.1 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3.3.2 参加电网调峰的锅炉,运行规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3.3.3 对直流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有足够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水冷壁屏间和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和应力超限爆管。

3.3.4 锅炉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进行。

3.3.4.1 大容量锅炉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3.3.4.2 锅炉在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

3.4 防止锅炉受热面大面积腐蚀。
3.4.1
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DL/T 912)、《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1)、《化学监督导则》(DL/T 246)、《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DL/T 889)、《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DL/T 712)、《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 95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 794)、《火电厂汽水化学导则》(DL/T 805),加强化学监督。

3.4.2 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在凝结器铜管(或不锈钢管、钛管)发生泄漏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按照“三级处理”的原则,及时查找、堵漏,严重泄漏时,必须及时停运机组。

3.4.3 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蒸汽品质不合格严禁进入汽轮机。水冷壁结垢超标时,应按照《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 794)的要求及时安排化学清洗,清洗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做好化学清洗全过程监督。

3.4.4 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 956)进行锅炉停用保护,防止炉管停用腐蚀。

3.4.5 加强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避免高温腐蚀。应定期检查燃烧器周围及高负荷区域水冷壁管的高温腐蚀情况。燃用高硫煤的锅炉,应采取防止高温腐蚀的措施。

3.4.6 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或不锈钢管、钛管)前,要进行全面探伤检查。大修时应对凝汽器管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探伤检查。

3.5 防止炉外管道爆破。

3.5.1热力设备系统投入或解列操作过程中,应有防止水击现象发生的措施。

3.5.2 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

3.5.3 定期对导汽管、汽连络管、水连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温度元件套管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3.5.4 加强对汽水系统中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现象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3.5.5应定期对奥氏体不锈钢及其它异种钢焊接接头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定期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弯管、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相关焊缝和应力集中部位进行检查。

3.5.6 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 616)的要求,对支吊架进行定期检查。对运行达10万小时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的支吊架要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必要时应进行应力核算。

3.5.7对于易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等管道,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10万小时后,宜结合检修全部更换。

3.5.8 加强锅炉及大口径管道制造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电站管件制造单位应有相应资质证书。

3.5.9 加强焊工管理及完善焊接工艺质量的评定。杜绝无证上岗和超合格证允许范围施焊现象。焊接工艺、质量、热处理及焊接检验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 869)和《火力发电厂焊接热处理技术规程》(DL/T 819)的有关规定。

3.5.10 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

3.5.11 定期对喷水减温器检查,防止减温器喷头及套筒断裂造成过热器联箱裂纹。

3.5.12锅炉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

3.6 防止锅炉四管泄漏。

3.6.1 严格执行《火力发电厂锅炉受热面管监督检验技术导则》(DL/T 939)和《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 第2部分 锅炉本体检修》(DL/T 748.2)的规定,做好锅炉“四管”防磨防爆工作。

3.6.2 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管发生爆漏时,应及早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他管段。新建大型锅炉应安装锅炉泄漏监测装置,并在锅炉首次点火投煤前投用。

3.6.3 定期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水冷壁晃动或燃烧器与水冷壁鳍片处焊缝受力过载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

3.7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机组和设备,应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寿命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3.8 200MW
及以上机组的锅炉运行人员须经仿真机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9 防止超(超超)临界锅炉高温受热面管内氧化皮大面积脱落。

3.9.1高温受热面管材的选取应考虑合理的高温抗氧化裕度。

3.9.2 严格执行制造厂家设计的启动、停止方式和变负荷、变温速率。对于存在氧化皮问题的锅炉,严禁停炉后强制通风快冷。

3.9.3 新投产的超(超超)临界锅炉,必须在第一次检修时进行氧化皮积聚情况检查。对于存在氧化皮问题的锅炉,利用检修机会对不锈钢管弯头及水平段进行氧化皮积聚情况检查。

3.9.4 超(超超)临界锅炉不宜长期低负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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